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财经院校之间,以及和财经教育、科研、出版等相关单位的相互联系,交流经验,深化协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共同致力于加快我国高等财经教育和科研的发展,经充分协商,由中央财经大学等高等财经院校发起成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以下简称《学会》)。为了确立《学会》的行为准则,保障《学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领导的二级机构。《学会》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第三条 《学会》坚决贯彻执行党对教育、科研和出版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会》是全体成员的自发组织。它所研究、决定和开展的工作都必须经过大家充分、平等协商后才予以实施。《学会》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准则,不做有损于成员利益的事情;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成员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会》的宗旨就是加深成员之间的联系、合作和友谊,促进交流与协作,共同致力于我国高等财经教育的发展。
名 称 成 员
第六条 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邮编100081);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邮编100142,秘书处)。
第七条成员(截止2013年10月)(按报名先后为序):
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新疆财经大学、西安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上海金融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广西财经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湖南商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山东工商学院、重庆工商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兰州商学院、浙江工商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天津商业大学、河北金融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北京物资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哈尔滨金融学院、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经济科学出版社、广东金融学院、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第八条 《学会》面向我国各层次高等财经教育、科研和出版界,以高等财经院校为主体。经《学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它将逐步吸收承认并执行本章程的其他层次的高等财经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参加。
第九条 学会以独立建制的公立本科经济类院校为主体,其它各层次的高等经济类院校视条件成熟时单独组成隶属于学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下属机构,独立开展学术性的交流协作活动,其主任委员单位成为学会的正式团体会员,对上述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制定的《专业协作组工作条例》进行管理。
工作范围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学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体理事参加的年会(理事会)同时举办高等财经教育论坛。就共同关心的高等财经教育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发展战略问题进行交流和研究。
第十一条本《学会》业务范围是:筹划并组织成员单位之间以及与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学术交流和联合出版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等。
第十二条 开展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谊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加深相互之间的友谊。
第十三条 开展大家同意的、有益于高等财经教育发展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组 成 职 责
第十四条本《学会》只设团体会员,不设个人会员,每个团体会员都是分会的理事单位。为了方便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人员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学会在各成员单位安排了一定的个人理事,具体成员由各单位向学会推荐。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并是从事高等财经教育的教学、科研、出版、管理或为财经教育服务的企业等单位。
在自愿递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按程序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由《学会》的各个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组成,每个成员单位推荐三位理事,其中由一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一位分管《学会》工作的单位领导担任常务理事,办公室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兼副秘书长。《学会》的专业协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增补为理事。
第十八条《学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审定并通过《学会》章程;
审定并通过对《学会》的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人选的任命;
推荐、通过名誉理事长的人选;
通过顾问的聘请人选;
审定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审定并通过年度财务报告;
讨论并通过重大活动项目;
研究并落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布置的工作;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此外,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特别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特别是党的教育方针;
2、在高等财经教育战线有比较长的工作经历;
3、身体健康;
4、理事长应是由在我国高等财经教育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同志担任。
5、上述人员的任期不能超过两届,他们的年龄原则上都不能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咨询小组会议和顾问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会》可以聘请对高等财经教育做出过重要贡献的领导同志担任名誉职务。
《学会》还可聘请若干名顾问,顾问4年调整一次,可以连任。拟聘请顾问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岁。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负责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一般安排在年会前的某个时期,研究分会年会和其它重大事项。
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开展的工作,可以分别成立专门小组,以有利于完成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具体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执行并落实《学会》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
负责保持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学会》理事长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会》可以设立有利于本会深入开展学术活动的专业协作组和研究中心。
专业协作组和研究中心的成立可以由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组建,也可以由理事会直接提出组建,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会》理事会为了加强对自身工作的指导,可以成立咨询小组,对高等财经教育面临的战略和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的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会》理事会为了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可以成立专项工作的临时或长期的工作机构,但该机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会》对重大问题的表决,采取每个成员理事单位一票制,各个成员理事单位内部商定意见后,推举一名代表参与表决。
《学会》理事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单位同意,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但是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是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财 务
第二十九条《学会》开展活动的费用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但考虑到《学会》日常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需要,在经过高等教育学会授权后,《学会》向各成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学会》的财务可以自己管理,或者委托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单位代为管理。秘书长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具体掌握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会》秘书长向《学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并随时接受《学会》理事会议安排的审计和各成员单位的监督。
终 止
第三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学会》必须终止并解散:
1.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出要求终止并解散;
2.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终止并解散;
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二级机构做出全面调整而要求解散。
第三十三条《学会》理事会做出终止解散的决议后,秘书长根据理事会会议的安排具体办理一切善后事宜。
其 他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所载条款理事会可以进行修改;本章程未涉及的事情,在需要时,可以补充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在《学会》全体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