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财经一流学科建设联盟是由全国财经教育院校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教育行业联合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二级机构。对外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财经一流学科建设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与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精神,联合全国财经教育院校,共同研讨财经一流学科建设理论和实践,促进财经教育院校间交流与合作,构建财经学科建设系统平台,为新时代中国特色财经一流学科建设提供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三条本联盟在“分会”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开展财经一流学科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财经一流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进行深入研究,推进财经一流学科内涵建设。 第五条积极开展国内成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整合学科建设系统平台。深度拓展与国外知名财经教育院校的互访、互学、考察活动,提升中国财经学科国际话语权。 第六条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编辑和出版相关图书、期刊以及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反映成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负责其他分会交办的工作。 成员 第九条成员资格 全国财经教育院校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享受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十条成员的加入 凡赞成本章程的高校,可提出入会申请,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格,由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报“分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成员的退出 成员自愿退出联盟时,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应当准予退会,并报“分会”备案。 第十二条成员权利 1.所有成员均为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3.对本联盟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第十三条成员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2.承担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3.向本联盟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组织 第十四条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采用单位席位制,由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代表。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并通过联盟章程; 2.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 3.选举专家委员会单位; 4.审定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5.讨论并通过重大活动项目; 6.研究并落实“分会”布置的工作; 7.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由理事长或秘书处负责召集。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同意,报“分会”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可连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分别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学术咨询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可连任。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联盟研究规划、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2.对联盟研究和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联盟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推选任命,副秘书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命。 秘书处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发展联盟成员,推进联盟工作; 2.负责理事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理事会和“分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联盟运行经费主要来自于理事单位统筹、政府资助、项目经费、社会捐赠或其他。 第二十条联盟不刻制公章,不设银行账号,不单独发生财务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并报“分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 财经一流学科建设联盟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