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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红: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几点建议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3-17浏览次数:593

一、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意义

一是有利于实现国家在生物安全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系统化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国家在安全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力。前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生物安全也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制定生物安全法是实现国家在生物安全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前提条件和必由之路。

二是有利于填补生物安全领域在国家基本法中的空缺,促进国家防范与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的规范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将国家生物安全方面的管控完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国家生物安全法律的统一。国家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需要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支持与指导,将国家生物安全方面的管控完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不仅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是弥补当前生物安全方面立法缺失的要求。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生物技术的合理利用,推动生物科学的加快研究和生物产品的安全研发,增进我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基础设备的完善,提升我国在生物科技服务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生物安全的保障和风险的化解不仅存在于日常生物疾病的防范当中,而且存在于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当中,所以国家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防患于未然,杜绝生物技术的滥用现象。日前科技部出台《关于加强新冠病毒高等级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科技攻关相关管理的通知》,对于技术研发和生物成果我们同样要提出严格的要求,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充分保障此项的生物安全。


二、生物安全法的概念内涵和首要立法原则

20191021日,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生物安全法》应当是生物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具有基础性和统领性的作用,是对前期我国已有的生物安全立法经验的总结。

生物安全是指包括动物、植物和人类在内所有生物的健康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处于不受生物疾病、生物技术和外来生物等与生物相关因素危害或威胁的状态。一般而言,广义的生物安全涵盖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生态安全、军事安全等。学术上又将之区分为技术安全和伦理安全。生物安全法规范生物疾病的预防、生物技术的研发、生物伦理的审查等与生物相关因素的诸多方面,尤其随着生物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交叉研究,融合网络安全、超越生物安全的网络生物安全也逐渐进入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成为了生物安全法律调整的新生领域,下一步立法应关注该问题。

  要确保生物安全,应当将风险预防确立立法首要立法原则。生物危害的发生具有严重、巨大以及不可逆转的破坏性,若不从源头开始预防,生物危害一旦发生便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且难以挽回,况且无论是生物传染性疾病的发生还是现下最热门的转基因技术都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生物安全风险的预防便成为了生物安全法的首要任务。以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为例,从产生至今我国各个方面均遭受了惨痛的损失,且花费大量的物力、精力去抵抗,故而在接下来的生物安全法制定过程当中,包括具体标准的设定、相关措施的采用、法律责任的安排等方面均应当充分贯彻风险防范的原则。


三、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的主要领域和薄弱环节

根据前段时间公布的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来看,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比较广泛。分为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相关立法领域还包括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管控、动植物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突发安全事件等方面。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需要高度重视。1983年世界卫生组织(下称WHO)根据实验室所处理的生物危害物质风险程度将生物实验室分为14级。当年WHO和美国的疾病控制中心(下称CDC)联合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2011年美国又制定了《生物实验室能力指南》。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是全球进行致病性病原体研究的主流实验室,可以操作含有动物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人类传染病的多种病原微生物,也是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最多的实验室。我国已建成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50余个,相关立法也早已启动。2002年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该准则2017年进行了修订。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2018年两次修订),对病原微生物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全流程管理。整体上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还比较粗糙。虽然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但审查标准弹性大,审查过程不规范,导致有些审查流于形式。实验动物管理比较混乱,实验室垃圾处理隐患非常大,监管也存在诸多漏洞。

当下较为关注的动物保护属于生物资源保护方面,我们看到本次疫情主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立法。有关研究人畜共患病的2/3是来自动物,管理好动物是防治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方法。媒介昆虫如蚊、蝇等,可携带细菌100多种、病毒20多种、原虫30多种,能传播传染病和寄生虫病130多种,鸟类可以传播流感病毒24个亚型中的17个亚型,包括传播结核病等。因此,野生动物法需要在立法理念、保护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原则是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一般性禁止利用进入名录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可以通过许可证制度进行利用。下一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成为大势所趋,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修订工作,有望加强生物安全的考量。


四、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注意要点

首先,全面兼顾生物安全立法的各个方面,科学、合理、适时地分配立法资源和立法力度,统筹安排生物安全立法的各个方面,做到内部的协调一致、衔接有度。比如对动植物检疫与食品安全两个方面的立法做到承接安排,实验室生物安全与伦理管理两个方面的立法做到统一处理。

其次,必须要建立大生物安全管理模式,从行政体制、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上位建立生物安全全面审查制度,堵上部门各自为政导致的审查漏洞。

再次,在动物管理与保护、传染病防控等相关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加强,在立法过程当中有侧重地解决关键性、迫切性和紧急性的问题,同时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考虑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当中。

总之,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需要全面考量该领域的各种问题,加强薄弱领域的制度建设,彻底贯彻风险预防的重要原则,最后保持立法的前瞻性,通过立法化解国家生物安全的风险。


(高利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学科建设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主任,兼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

(转自:http://www.zuel.edu.cn/2020/0309/c1236a239597/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