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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亮点解读)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3-12浏览次数:419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专门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近日,业内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决定》不但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还是一次巨大的历史突破和文明进步。

内容全面是最大亮点

“《决定》最大的亮点,就是‘全面’二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高利红说。

高利红分析指出,这种“全面”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和全面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会促使食“野味”这一陋习的彻底革除;二是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规定更加全面,将禁食范围扩展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多环节全面发力。不单从立法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还加大执法力度,包括对非食用野生动物进行更加严厉的审批和检疫检验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加大执法管理的力度和加强民众引导;从经济政策上调整产业,补偿养殖户。  “可以说,《决定》的这些内容多管齐下,为彻底禁食野生动物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高利红说。

背后彰显信心和决心

“《决定》标志着整个社会在保护野生动物这件事上发生了态度上的根本改变。”在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郭鹏说。

在郭鹏看来,此次《决定》除了在内容上有诸多亮点之外,还有一个亮点是在这些内容背后,体现出了国家的决心。“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我国未来生态修复上来看,《决定》的意义是深远的,是步入现代国家的一个关键,即从法律与制度上体现生态保护意识。”郭鹏说。

“《决定》的出台很及时,也非常有必要。”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反映出的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意愿。

孙江说,目前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但也存在一些共性的不足。此次《决定》将早些时候由行政部门发布的禁止买卖和消费野生动物的行政命令上升为法律,是对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益补充,也会对下一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应强化生态系统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近日对外透露,法工委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作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主要立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3月实施,至今进行过4次修改,分别为2004年8月、2009年8月、2016年7月和2018年10月。

“应当说,这四次修改提高了野生动物保护水平。但该法法律定位以及立法范围方面还存在问题,因此在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四方面问题。”高红利说。

高红利具体指出,首先,在立法目的上,应当在现有“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淡化经济价值,强化生态价值。再次,应当把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统领性、引导性、基础性的法律,针对部分重要的动物或物种再制定专项保护的法律。最后,在立法范围上应当贯彻一体保护平等保护的观念,针对濒危物种可以优先保护,但还应对所有野生动物提供保护。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只保护部分珍贵、濒危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

高红利同时强调,在下一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工作中还应当注重与自然保护地、长江保护等相关立法做好衔接。“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还停留在动物个别保护而忽视对物种的保护,停留在动物生命保护而忽视保护动物栖息地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的保护。”


(转载自:法制日报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0-02/28/content_8129240.htm  )